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091號債權人 徐水楊 債權人 徐立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素琴 、 徐福健 、 徐銘懋 、 徐瑋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216.9萬支出費用收據影本。
㈡陳報41.04萬扶養金之計算式。
㈢提出15萬元和解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正確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㈤提出懲罰性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之釋明文件。
㈥確認債務人「林素琴、徐福健、徐銘懋、徐瑋廷」四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㈦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徐福健」亦或「 徐福建 」,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㈧陳報債務人4人與債權人2人有何相關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