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甲○自民國(下同)95年6月間起至96年2月8日止因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5日以96年度簡字第24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附稽。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7月2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聲請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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