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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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1日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並於96年7月18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敘明抗告理由,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