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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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童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肆佰貳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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