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司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金發 等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邱00、邱00應將出賣
就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所變賣之價金返還
為相對人邱金發、邱00、邱00公同共有等語。惟依聲請
人聲明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