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五號上訴人 辛明振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辛明振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原審關於論處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刑部分之判決,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卿法官宋祺法官王復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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