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60號聲請人 翁明滿 相對人 翁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共有人 翁碑 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之。因共有人已死亡,相對人為共有人之繼承人,爰依法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或放棄優先承買權後領取土地出售價金之權利等事宜。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1」,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惟聲請人係依「臺南市○○區○○街○○巷○○弄○○號」之地址通知相對人,並非對相對人戶籍地為送達,非可謂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從而,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其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