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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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89號上訴人 秦明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文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萬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5,150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為如案由欄所示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駁回。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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