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美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寶春附表:
一、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
四、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方案之差距。
五、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中之法院及案號。
六、民國96年12月31日自旭茂國際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
七、除已提出之郵局與土地銀行存摺外,聲請人於其他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人受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聲請人之收入以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擬提出之更生計畫?是否可行?即有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依債務人目前之情況已入不敷出,且無工作,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
十二、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至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十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人之款項數額請區別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項目列表提出明細,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十四、債務人實際分擔家庭租金支出之相關證明及其原因(如資金交付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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