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220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代監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80年1月26結婚,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鈞院刑事庭以97年度訴字第4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判准兩造離婚等語。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其聲明為請依法判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為被告不爭執外,並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查詢被告前案紀錄,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有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此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準此,原告據以訴請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