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所示: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第二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本院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查其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共有債權人2人(參本院卷第17到18頁),茲依附表之計算式,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0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計算式:
計算式:[(2位債權人+1位債務人)×34郵務送達費×10次]=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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