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王春盛、林麗珍是否分擔房屋租金、水、電等家庭生活費用。
2.王春盛、林麗珍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 陳明 95年11月賣出未於汐止之不動產,所得資金數額、使用方式及資金流向、所剩餘額。
4.甲○○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