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11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