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2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5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5年9月7日起至125年9月7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之債務)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前開公司嗣因吸收分割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經濟部於96年7月2日核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又債務人乙○○於96年9月27日,邀保證人 洪烱峯 向聲請人借款501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97年9月27日。詎前開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1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另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8年3月18日因買賣登記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1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乙○○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1月6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債務人乙○○雖於98年11月2日具狀陳稱:系爭不動產已出賣並移轉登記與 王茂松 所有,王茂松同意代償前開債務,卻未履行等語。惟查,依上開說明,相對人及債務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事項,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4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員林││532-17│建│00│06│52.00│706/652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2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062│彰化縣員林鎮中│彰化縣員林鎮員│鋼筋混凝土造9│6層:448.43;合計:448││全部│共同使用3041建││││山路1段776之5│林段532-17地號│層樓房│.43│││號、持分706/65││││號││││││20;3042建號、││││││││││持分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