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8號聲請人甲○○
國民(上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6年1月15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被告多次竊盜之犯行,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8月、6月、1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在案,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