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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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404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原本2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