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其執有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6年度催字第991號裁定所定之證券公示催告登報期間為聲請人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而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7年1月9日收受上開催告裁定及刊登新聞通知,有送達證書附於上開公示催告卷內可參。然聲請人遲至97年5月13日始將附表所示證券及公示催告內容刊登於民眾日報,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刊登報紙期間業已超過收受裁定後20天之期間,依據上開規定,其公示催告程序視為撤回。故聲請人刊登報紙時,其公示催告之聲請業已視為撤回,而未有公示催告之程序,則附表所示之證券既無公示催告程序存在,聲請人以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請求為除權判決,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4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2│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3│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4│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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