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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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泓都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新展 被上訴人即原告ABCUNIVERSALCORPORATION(ABC環球企業有限公
司)設2ndFloor,BuildingB,SNPFPlaza代表人 黃偉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