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超額損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6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緒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63號清償超額損失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5,592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30,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12,060元,以上共36,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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