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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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文啓

選任辯護人

送達代收人 蔡東泉 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821號、113年度偵字第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文啓係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氫淼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黃文啓明知氫淼公司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歷次資本額登記均未經股東實際出資(全數資本不實),而係向第三人借資混充股本、於驗資後隨即歸還,竟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業務上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106年4月19日、106年6月9日,編製資本額不實之氫淼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或)資本額變動表,分別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 翁軟綺簡玉潔張翠芬 簽證,而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向經濟部(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辦理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資本額登記而行使之,使該管公務員為形式審核後,誤以為確有上開股東出資事實,而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前開機關就公司登記業務之正確性。前開驗資資金則於驗資後隨即轉出退還借資金主。因認被告黃文啓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違反107年8月1日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嫌。  

 ㈡被告黃文啓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知悉氫淼公司係資本額全屬不實之空頭公司,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 吳宗興 」之成年男子基於證券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文啓先辦理上開資本額登並據以印製氫淼公司股票,再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對價轉讓其中1000多張股票予「吳宗興」,而由吳宗興將前開氫淼公司股票輾轉流向鴻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揚公司)負責人 葉承達 及所屬成員 葉荻晨呂律葦姜國芬李凱畦 等5人(下稱葉承達等5人)、自稱林專員之人、及「羅老闆」集團之成員 黃淑娟 (前開葉承達等5人、黃淑娟等業經臺灣桃園、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前開股票詐偽集團成員再透過電話行銷或業務員傳銷之方式,於108、109年間在新竹市、臺北市、桃園市等地,謊稱氫淼公司將上市、將與他公司合併、或有大股東要買進股票而獲利云云,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氫淼公司股票,分別致 陳宏傑蕭有德 等11人、 胡溪松 等9人陷於錯誤,陸續以每股11.25元至14.5元、49元、96元不等對價購買氫淼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失。因認被告黃文啓此部分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而應論以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文啓已於113年11月8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金門縣金湖鎮戶政事務所113年12月4日湖戶字第1130001804號函所附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㈣第97、102-103頁)。是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起訴書附表三:氫淼公司不實資本明細:

編號

增資時間

不實增資金額

累計實收資本

備註

證據索引

1

105年12月26日

1500萬元

1500萬元

偵卷三第119-143頁

(陽信)

2

106年4月19日

4500萬元

6000萬元

同附表一編號14

偵卷三第147-156頁

3

106年6月9日

3500萬元

9500萬元

偵卷三第157-167頁

偵卷第631-643頁

備註:黃文啓犯罪所得1000萬元,計算如下

  黃文啓坦承以每股10元,即每張1萬元(10元*每張1000股=1萬元)之對價,轉讓1000多張氫淼公司股票(暫以1000張保守估算),出售股票獲利為1000萬元(1萬元/張*1000張=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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