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孔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孔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孔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數罪中,其一不可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其餘各罪縱符合易科罰金之條件,在定執行刑後,仍不得宣告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部分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執行刑仍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部分,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不得│有期徒刑6月(得易│││易科罰金)│科罰金)│├───────┼─────────┼─────────┤│犯罪日期│101年2月5日晚間│101年1月26日晚間│││10時許│某時│││││├───────┼─────────┼─────────┤│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1年度毒│桃園地檢101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799號│偵字第2370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70│101年度壢簡字第15││實││6號│6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2日│101年8月28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70│101年度壢簡字第15││判││6號│6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10月1日│├──┴────┼─────────┼─────────┤│備註│桃園地檢101年度執│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147號│字第14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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