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蔡佩芬 債務人 孫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之遲延違約金;⑵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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