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孟德 被告 李淑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