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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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85號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日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誠顧問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2285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