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宏為 等2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被告 周素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