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仁利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台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府訴一字第一二六六五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台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府訴一字第一二六六五八號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起訴狀誤列訴願機關高雄縣政府為被告機關),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0四號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被告機關(高雄縣鳥松鄉公所)之正確名稱,該裁定已於同年十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江幸垠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涂瓔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