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