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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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潘永華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潘麗敏
蔡進興 李東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司股權轉讓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億1,35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9萬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