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100年度執字第5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美惠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佈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二、本件受刑人邱美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號解釋,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表:
受刑人邱美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等│├──────┼────────┼────────┼────────┤│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2次│共8次│共4次│├──────┼────────┼────────┼────────┤│犯罪日期│98年8月25日~│98年8月25日~│98年8月25日~│││98年10月14日│98年9月28日│98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4837號│字第24837號│字第248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4192│98年度訴字第4192│98年度訴字第419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25日│99年2月25日│99年2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192│98年度訴字第4192│98年度訴字第4192││││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3月29日│99年3月29日│99年3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842號(編號│字第3842號(編號│字第3842號(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1-5應執行有期徒│1-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執行中│刑2年9月;執行中│刑2年9月;執行中│││)│)│)│└──────┴────────┴────────┴────────┘┌──────┬────────┬────────┬────────┐│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等│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月│││共3次│共5次│共2次│├──────┼────────┼────────┼────────┤│犯罪日期│98年8月25日~│98年8月25日~│98年8月18日│││98年9月19日│98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4837號│字第24837號│字第84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4192│98年度訴字第4192│100年度訴字第502││││號│號│、647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25日│99年2月25日│100年3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192│98年度訴字第4192│100年度訴字第502││││號│號│、647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3月29日│99年3月29日│100年4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3842號(編號│字第3842號(編號│執字第5274號(編│││1-5應執行有期徒│1-5應執行有期徒│號6-9應執行有期│││刑2年9月;執行中│刑2年9月;執行中│徒刑1年;執行期│││)│)│滿日103年5月17│││││日)│└──────┴────────┴────────┴────────┘┌──────┬────────┬────────┬────────┐│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共6次│共3次││├──────┼────────┼────────┼────────┤│犯罪日期│98年9月9日~│98年9月30日│98年10月4日│││98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8401號│字第8401號│字第84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02│100年度訴字第502│100年度訴字第502││││、647號│、647號│、647號││├──┼────────┼────────┼────────┤│事實審│判決│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02│100年度訴字第502│100年度訴字第502││││、647號│、647號│、647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274號(編│執字第5274號(編│執字第5274號(編│││號6-9應執行有期│號6-9應執行有期│號6-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期│徒刑1年;執行期│徒刑1年;執行期│││滿日103年5月17日│滿日103年5月17日│滿日10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