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26號聲請人 陳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世華│105年4月7日│1,377,727元│AA-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 陳翔玠 │世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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