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告 梁龍祿 訴訟代理人 梁偉恆 被告 梁東盛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原告與被告梁東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聲明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