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5號上訴人即被告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聯璜 被告 許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素米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巧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