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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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5號上訴人即被告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聯璜 被告 許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素米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