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15號聲請人 呂采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1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台新證券投資信託│台新台灣中小基金(│23-D0-00-0000000-0│1│10000│││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大眾大眾基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