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原告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7萬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