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蔡義雄
蔡秀蘭 被告 林證梧
張明良 陳新彥 曾明華 陳慶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