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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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恭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恭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恭輝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射會勞動之罪。」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趙恭輝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33號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394號簡易判決、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毒品│詐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2次)│折算1日│折算1日│├────────┼──────────┼──────────┼──────────┤││101.12.24││││犯罪日期│101.12.25下午1時27分│102.03.27│101年10月至12月│││ 許起 至101.12.28上午1│││││1時55分 許止間 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200號等│字第2072號│第10881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933號│102年度簡字第2394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5.23│102.06.03│102.12.24│├───┼────┼──────────┼──────────┼──────────┤││││││││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933號│102年度簡字第2394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判決││││││├────┼──────────┼──────────┼──────────┤││判決│102.05.23│102.06.25│103.02.25│││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8625號定應執行有期│第8037號│第1201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