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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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逃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新仁 原告 許秀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 王石麟 選任辯護人 胡宗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