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石鎮源 代理人 張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年度司催字第ㄧ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ㄧ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書慶┌─────────────────────────────────────────────────┐│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九二一文化事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10月1日│6,075元│0000000││││公司林連城│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行│││││├──┼─────────┼─────────┼───────┼───────┼───────┼──┤│002│九二一文化事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7月1日│6,075元│0000000││││公司林連城│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行│││││├──┼─────────┼─────────┼───────┼───────┼───────┼──┤│003│九二一文化事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4月1日│6,075元│0000000││││公司林連城│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行│││││├──┼─────────┼─────────┼───────┼───────┼───────┼──┤│004│九二一文化事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1月1日│6,075元│0000000││││公司林連城│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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