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吳弘毅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簡連達 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原確定判決及原審以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拆屋及返還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04平方公尺乘以該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核定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2,600元(計算式:11,275元104平方公尺=1,172,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9,023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賴淑美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