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2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九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收養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