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2月,而於97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3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審訴字第1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二案並經本院於98年6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前揭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6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22372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35號函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