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5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丁○○
上二人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女,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收養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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