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毀損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9月24日犯傷害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成簡字第3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82號)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傷害、毀損2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