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執聲沒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本案扣押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二號緩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偵查卷宗,經核無誤,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單位│├──┼───────────┼──────┼─────┤│一│上網電腦│一│組│├──┼───────────┼──────┼─────┤│二│燒錄機│一│臺│├──┼───────────┼──────┼─────┤│三│鍵盤│一│個│├──┼───────────┼──────┼─────┤│四│滑鼠│一│個│├──┼───────────┼──────┼─────┤│五│數據機│一│臺│├──┼───────────┼──────┼─────┤│六│變壓器│一│個│├──┼───────────┼──────┼─────┤│七│電源線│二│條│├──┼───────────┼──────┼─────┤│八│慶豐銀行草屯分行存摺│一│本│├──┼───────────┼──────┼─────┤│九│盜版遊戲光碟告訴片│八十八│片│├──┼───────────┼──────┼─────┤│十│光碟綿套│七十六│個│├──┼───────────┼──────┼─────┤│十一│CD夾│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