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家聲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劉**之人別資料。
二、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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