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9號聲請人 何炯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就投資部分應具體載明名稱、種類、現值,就現金部分應具體載明金額、存放之地點或帳戶,並均應提出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