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補充酒測時間為「同日0時55分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3毫克,猶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且被告前於109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又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實有不該,惟本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另審酌被告工作性質為從事攤商,酒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重型機車,又被告自陳經警盤查前,尚無發生其他車禍肇事或違規行為,另衡酌被告於案發前飲用之酒類飲品為啤酒,並參以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86號被告李國華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國華於民國111年1月26日20時許起至同日20時15分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仍於111年1月27日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新北市三重區富華街附近豬肉攤載運豬肉。嗣於同日0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511號前為警攔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國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108年6月19日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於111年1月24日再次修正,並自同年月28日公布後自同年月3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修正後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經比較新舊法,新法除將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至三年以下之外,亦將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增加至30萬元。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按上說明,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108年6月19日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檢察官王宗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