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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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債務人 葉娟娟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立崴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葉娟娟所有如附表一編號㈠、㈡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第一次底價,拍賣次數為六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依附表二所示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分配予附表二所示債權人。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㈢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陳娟娟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5月5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人,卷附本院110年7月5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0年8月23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96、98頁)。
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列編號㈠及㈡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為保障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支出,參以本院執行處曾於108年7月18日就系爭不動產進行特別減價拍賣未拍定而流標,故本件參酌執行處第3次拍賣程序之底價(見本院卷第94頁),定系爭不動產之底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計算式:260,00
0+180,000=440,000】進行本件變賣,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6次,如拍賣6次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不動產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系爭不動產即應予返還債務人。
四、復參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6日國壽字第1100031404號函(見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卷第
188、190頁),國泰人壽保單計算至110年3月10日之解約金約為122,470元。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㈢之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122,470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8月23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
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一:
┌───┬───────────────────────┬─────┬──────┐│編號㈠│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二│195-3│79│30分之1│├───┼────┴────┴────┴────────┴─────┴──────┤│備考│本次估定價額:260,000元│├───┼───────────────────────┬─────┬──────┤│編號㈡│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二│196-1│54│30分之1│├───┼────┴────┴────┴────────┴─────┴──────┤│備考│本次估定價額:180,000元│├───┼────────────────────────────────────┤│編號㈢│國泰人壽保單1份(美滿人生321-保單編號: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