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聶啓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996號、第421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聶啓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聶啓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 蕭毅芳 、 徐國豪 為加重誹謗犯行,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蕭毅芳分手後,未能理性處理感情糾紛,竟於公開之臉書頁面上,以文字散布足以誹謗告訴人蕭毅芳、徐國豪名譽之事,造成告訴人2人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事後已刪除該則貼文,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07號卷第9頁),及被告雖有意願和解,然因告訴人2人無意願而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0996號109年度偵字第42101號被告聶啓明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聶啟明 為蕭毅芳之前男友,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8月28日18時許,在臺北市某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其不特定人均得見聞之臉書網頁上,以臉書匿稱「聶啟明」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容,以此散布文字方式指摘上開足以毀損蕭毅芳、徐國豪名譽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情事。
二、案經蕭毅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徐國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聶啟明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被告坦承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在臉書上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並將該文章連結傳送予告訴人徐國豪父母等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蕭毅芳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徐國豪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刑案證物照片證明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在臉書網頁上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文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蕭毅芳、徐國豪犯加重誹謗罪嫌,為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檢察官林蔚宣附表:
我跟蕭毅芳分手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最近許多朋友看到她FB生小孩的發文,都來關心我了,其實我知道你們想問的是什麼。
說真的~我也有跟你們一樣的疑問,那就來看一下吧…7/22懷孕38週7/23剖腹生產懷孕週數我不會算~所以特地問了一些媽媽朋友們得知,會從最後一次生理起結束後開始算,那麼應該是去年10月初~10月中受孕的,但我們的關係持續到12月才結束,是的你沒看錯。
以下是給兩位新婚夫妻的信...致蕭毅芳EVonneHsiao12月最後一次見面的互動,如今比照那些分手的理由,現在回想起來就很可笑。
二次的婚姻都選在同一天,想必這天對妳有特別的意義。
在發現妳公司旅遊,跟台新分行經理二人在外過夜時,我就應該要離開妳在發現你的謊言...結婚...酒店...與持續不該聯絡的異性對象,我就應該要離開妳各種情緒暴力的對待,砸車、摔家具、剪爛衣服...甚至拳腳相向...我就應該要離開妳相愛的當下,總是相信你會改變,但是一次又一次的脫序行為,終究我還是選擇了離開...希望,當了媽媽的你,再次結婚當妻子的你,都不要再發生這些現象了。
致蕭毅芳的第二任先生徐國豪懷孕周數是醫生判定,但是受孕日期我跟她的關係尚未結束,表示她在同一時期最少與二名對象發生關係,常理判斷你最高還是有50%的機率是親生。好消息是我並不想要小孩,不過仍然恭喜你當爸爸了#很抱歉第一任也不是我#生小孩要驗DNA像極了愛情#這不是男版 周揚青 #因為 羅志祥 沒有讓人懷孕留下不忠的鐵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