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 殷語 含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18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10×43=4,730。
二、請陳報包括聲請人配偶高○閔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高○閔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每月可得收入之薪資單、轉帳紀錄等。
三、據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其於99年12月21日自臺北縣惠文領袖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退保後,即再無任何投保勞工保險之紀錄,請說明自99年12月21日之後,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收入數額為何?若其持續沒有工作收入,請釋明其如何支應每月生活所需之花費?
四、聲請人是否仍須繳交富邦人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單保費?如是,平均每月各須繳交之費用為何?另除前開二筆保單外,是否尚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投保之商業保險保單?如是,請一併陳報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編號,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領有育兒津貼2,500元之轉帳紀錄,另其除領有前開補助之外,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